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2-01浏览次数:328

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为了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校全称: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条 学校代码:14503
第三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教育科技园区
第四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五条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六条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第七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历证书种类:学生毕业发给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大专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机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学院招生领导工作小组”,下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招生办公室)和招生监察办公室。
招生办公室工作职责:
 1
、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
、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章程。
 3
、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我院情况和录取规则。
 4
、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招生监察办公室工作职责:
 1
、参与学院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着重在录取等环节实施监督,保证监督到位,切实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2
、负责检查学院招生办公室及学院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和纪律的情况,表彰遵纪守法的好人好事,查处招生过程中的违纪案件。
学院招生录取过程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录取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利益。
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考生及其家长和其他人员如对录取过程和结果有疑议或意见,可向学院招生办公室反映、咨询或向学院招生监察办公室申诉、举报。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收、退费标准
第九条 招生计划及学制:
 1
2017年我院面向福建省内招生,招生计划数以省教育厅公布的计划数为准,学制三年。
 2
、面向省外招生的计划数以各省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的计划为准,分专业招生人数详见招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当年招生计划本。
第十条 收、退费标准:
 1
、学费: 机械设计与制造、机电一体化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电子技术、建设工程管理、电子商务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每年7500元;国际商务、财务管理、药品经营与管理、烹调工艺与营养专业每年7000元。
 2
、住宿费:900/学年•生或1200/学年•生
 3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物价管理部门最终核定标准执行。
 4
、退费办法:学生因转学、退学等原因终止学业的,其代办费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2006﹞费154号)的规定清退。
  
第五章  奖、助学金制度和勤工俭学办法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度,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对特困生给予特困补助,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帮助贫困生完成学业。同时,为贫困生提供勤工俭学机会。
(一)奖学金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我院设立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
 1
、国家奖学金。此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根据国家政策,奖励金额为:8000/生•年。
 2
、励志奖学金。此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根据国家政策,奖励金额为:5000/生•年。
 3
、学院奖学金
1)奖学金
此项奖学金按在校生5%左右的比例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每学年评选1次。
奖励标准:特等奖学金3000/;一等奖:2000/人;二等奖:1000/人;三等奖:500/人。
2)单项奖
此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参加各级科技与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在校学生,奖励金额6000200/项。
(二)贷、助学金
 1
、国家助学贷款。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银行的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在生源地办理贷款,在校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学院努力帮助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办理助学贷款。
 2
、国家助学金。此项助学金是面向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成绩合格的在校学生。学院按在校生的20%比例对学生提供困难补助,一年按在校10个月计算发放补助金额,其中5%左右的特困生每人每月300元;15%左右的贫困生每人每月150元。
 3
、勤工助学。在校内为贫困学生提供各种勤工助学岗位,并积极与社会各界联系,为贫困学生安排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4
、学生困难补助。学院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根据其困难的实际情况,实行“减、免、缓”交培养费制度。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
、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根据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委会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我院录取办法公布如下:
     (1)
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对于福建省内考生根据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模式录取;对省外考生,遵循“志愿优先”、“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即按志愿专业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
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照“志愿清”、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当考生所报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在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根据专业的培养要求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
 2
、录取批次及时间安排,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委会统一规定执行。
 3
 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各项政策规定(含录取照顾政策),录取考生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
、在确定录取和选择专业方面,依照省教育考试院的加分和降分录取政策录取。
 5
、外语语种不限。入学后的公共外语课程为“大学英语”。
 6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参照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7
、录取考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在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以及我院网站上公布,并书面通知到考生本人。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及其它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学院要求和规定的报到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我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章 咨询与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教育科技园区   邮编:362300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 18659080205
投诉电话:18659080205       真:0595-68900787
    址:www.qzgcu.com

咨询QQ3166225096  2196971132
   箱:3166225096 @qq.com
  
第八章    
第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7年秋季起开始实施。